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9民终50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宏大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杨坝居委会杨东路2号(E)。
负责人:蒋守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国,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宏大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大庆路22号(新城花园2-1-501室)。
法定代表人:周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国,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军,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广贵,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伟,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赛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河路729号。
负责人:孙国意,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赛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玄武区黄埔路2号黄埔大厦19楼A座)。
法定代表人:马美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马路49号。
负责人:徐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良志,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市宏大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盐城分公司、徐州市宏大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广贵、马伟、江苏赛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赛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5)阜益民初字第0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市宏大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盐城分公司、徐州市宏大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案外调解为由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徐州市宏大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盐城分公司、徐州市宏大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市宏大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盐城分公司、徐州市宏大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482元,减半收取3741元,由上诉人徐州市宏大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盐城分公司、徐州市宏大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 治
审 判 员 刘圣磊
代理审判员 裴葭嘏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万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