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苏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鼎恒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江苏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鼎恒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31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秦执异字第55号
异议人***,男,1964年10月4日,汉族。
申请执行人江苏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南京市秦淮区仙鹤街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鼎恒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会顾问。
委托代理人马连生。
江苏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京鼎恒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中向栖霞区人民法院发函要求协助解除其对南京鼎恒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乐采商贸(南京)有限公司应收帐款的冻结事项。***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自己在栖霞区人民法院起诉南京鼎恒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案件中,先于本院对南京鼎恒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乐采商贸(南京)有限公司应收帐款进行了诉讼保全。故请求撤销本院向栖霞区人民法院发函要求协助解除其对南京鼎恒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乐采商贸(南京)有限公司应收帐款的冻结。
经审查,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下午15时30分公开召开听证会,***在收到本院听证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认为,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主张人、听证申请人或异议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会的,取消听证,并视为其撤回申请或异议。现本案异议人***在在收到本院听证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其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应视为其撤回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异议人***的异议按撤回异议申请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提出申请复议书及副本三份,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仇锦川
人民陪审员尤网才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