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4民初3781号
原告:江苏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仙鹤街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涵,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红杨,男,1977年7月13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原告江苏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因原告江苏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江苏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源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