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京合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1-05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法民初字第1251号
原告***。
被告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江阴市香叶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朱耀良。
被告江苏京合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周家巷村。
法定代表人李阳明。
被告赵兴国。
被告赵金。
被告李阳明。
被告淮安市天恒房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淮安区翔宇大道北侧、康马路西侧淮安人家1号楼商业101房。
法定代表人陆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京合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赵兴国、赵金、李阳明、淮安市天恒房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6月11日本院作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46800元,但原告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46800元,依法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唐铭淮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文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