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执23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江苏京合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周家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673788855。
法定代表人:王华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江苏京合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1民初6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
本案立案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并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限制消费令、现场调查照片、工作记载等予以证实。另,被执行人在本省范围另涉数起执行案件,均未实际执行到位。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方便的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411民初6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柏刚
审判员 张振
审判员 倪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