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京合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京合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7880号 申请人:***,男,197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申请人:江苏京合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周家巷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李阳明,男,1967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京合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李阳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苏0803民初16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京合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李阳明的银行存款290万元或者查封等额财产。本案经审理后,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1)苏0803民初16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驳回***的诉讼请求。***不服该裁定,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苏08民终3775号民事裁定,撤销(2021)苏0803民初160号之二民事裁定,指令本院继续审理。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对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继续对被申请人江苏京合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李阳明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京合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李阳明银行存款290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夏 叶 人民陪审员  卢 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