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京合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京合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7880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江苏京合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周家巷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阳明,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男,1959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京合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李阳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疫情原因无法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