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7880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江苏京合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周家巷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阳明,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男,1959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京合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李阳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疫情原因无法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