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金菜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济南优诺箱包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执保1296号之一 解除冻结申请人:济南金菜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6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优诺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街道西范村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济南金菜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优诺箱包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作出(2023)鲁0114执保129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优诺箱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济南金菜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经双方协商一致调解结案,济南金菜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前述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南优诺箱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服役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莉 书 记 员 岳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