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云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云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23财保15号
申请人:安徽云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梅河新村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0709410331(1-1)。
法定代表人:束学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孝光,安徽省舒城县南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北路铁路生活小区5幢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167209。
法定代表人:方慧斌。
申请人安徽云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55万元予以保全。薛勤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西路梅河新村二期商铺1至2层18号房产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55万元;
二、查封薛勤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西路梅河新村二期商铺1至2层18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皖(2018)舒城县不动产权第0018545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训  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施媛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