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民终136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舒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潭北路瑞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7570990XY。
负责人:惠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应,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良刚,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云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梅河新村二期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0709410331(1-1)。
法定代表人:束学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中格,该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北路铁路生活小区5幢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167209。
法定代表人:方慧斌,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舒城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云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523民初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舒城分公司以与安徽云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舒城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舒城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516元,减半收取13258元,由上诉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舒城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关德全
审 判 员 卢文乐
审 判 员 丁志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蔡金贺
书 记 员 朱雪芬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