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222民初1789号
原告:广东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滨江南路8号江山花园F1幢首层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始兴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始兴县马市镇马成路马市工业园区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广东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始兴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83元,保全费1436.49元,合计3419.49元,由原告广东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