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3民初3607号
原告:铜陵市欧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红星美凯龙C8101、C8102、C8103、C809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325428478U。
法定代表人:张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杰,男,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南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环城北路南陵***综合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UP3XY0D。
负责人:吴爱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男,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乳源县乳城镇鹰峰西路1号A栋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32MA547MBF0W。
法定代表人:张艳芝。
原告铜陵市欧家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南陵分公司、广东***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铜陵市欧家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欧家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市欧家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原告铜陵市欧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代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涂消消
书 记 员 涂消消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3民初3607号
原告:铜陵市欧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红星美凯龙C8101、C8102、C8103、C809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325428478U。
法定代表人:张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杰,男,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南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环城北路南陵***综合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UP3XY0D。
负责人:吴爱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男,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乳源县乳城镇鹰峰西路1号A栋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32MA547MBF0W。
法定代表人:张艳芝。
原告铜陵市欧家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南陵分公司、广东***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铜陵市欧家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欧家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市欧家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原告铜陵市欧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代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涂消消
书 记 员 涂消消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