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苏0602执54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航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航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602民初10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深圳市中航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号为210230608221820210909022557334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35650.36元及该汇票金额自2022年5月9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735.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3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
二、2023年9月6日分别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如下财产信息:
1.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均已被大量的案件冻结,扣划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799.50元,其中2064元作为本案执行费、2735.80元作为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2.不动产:2023年9月26日,查封了登记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南通市××区××世纪城××室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另查明上述不动产为在建工程,有网签信息。
三、执行中经过调查,查明整个集团各个公司在江苏地区法院涉及大量的诉讼、执行案件,案由分别为票据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等。
四、2023年9月2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2023年9月20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及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无异议,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执行费2064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735.8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到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的被执行人所有的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602民初10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