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壹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广东东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10129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壹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益隆路盈展街1号底层第1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东东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东升东路升龙一巷1号首层第二卡。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 原告中山市壹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东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壹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壹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