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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嘉日电力电器材料有限公司与珠海经济特区广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粤2071民初7153号
原告中山市嘉日电力电器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日公司)与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广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观荣,被告广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尚欠货款57632元及利息(以57632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广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抗辩等相关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处理。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原告嘉日公司起诉主张的上述事实,有其提供的上述证据及庭审陈述证实,被告广达公司亦未到庭提出异议,故本院经审查后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上述事实予以认定。
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广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嘉日电力电器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7632元及利息(以57632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原告中山市嘉日电力电器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广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广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文辉
书记员  刘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