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粤0402执219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广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伽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粤0402民初97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8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委托当地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海南伽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下车牌号码为琼A×××××、琼A×××××的车辆,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向辖区内金融机构、房产机构进行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查控,查询范围包括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在上述范围内,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终本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陈七林
审判员袁海平
审判员 张从和
书记员 杨婧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