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达电气有限公司

1947泰州市润扬电气有限公司与珠海经济特区广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02民初1947号
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泰州市润扬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广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蒋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州市润扬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案诉讼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原告已预交人民币3301元,超出部分3276元由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审判员  蒋玲
书记员  陈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