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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东升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广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6执1459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升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广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16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执行款本金人民币10400元,利息人民币33681元,律师费人民币6600元,受理费人民币547元,保全费人民币547元,执行费693元,共计人民币53584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6417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6417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锦城
书记员  陈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