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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东升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珠海经济特区广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粤0306民初16417号
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原告部分诉请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广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东升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0400元及违约金(以48300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20日计至2018年5月31日;以104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广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东升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律师费66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东升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元,保全费537.66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燕文
书记员  李 楠 书记员  廖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