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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深圳市华冠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珠海经济特区广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粤0304民初51908号之三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华冠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广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42289.65元的财产,并由原告提供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44×××08账户内42289.65元作为担保。经审查,因已足额保全被告名下财产,本院已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粤0304民初51908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其超额部分财产的保全措施。现原告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解除涉案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广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珠海香洲支行44×××16账户内42289.65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深圳市华冠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44×××08账户内42289.65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江红虹 人民陪审员  周玉萍 人民陪审员  侯 昆
书 记 员  杨 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