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绿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绿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执1397号之一
被执行人广州绿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5876472677,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科技城掬泉路。
法定代表人唐启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源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3执1397号之一裁定书,于2019年0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广州绿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州绿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广州绿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4001580502053003699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633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郗新龙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齐森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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