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民初3042号
原告:**单,女,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849877995U。
负责人:**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单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