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3民初2859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849877995U。
负责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银汉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NPMM5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与被告安徽银汉休闲娱乐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计279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萧 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