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兴民米业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311民初1692号
原告:蚌埠市兴民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铺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蚌埠市分,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路**号7号。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号大学科技园城市之门大厦**栋**层层。
主要负责人:童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蚌埠市兴民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蚌埠市兴民米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蚌埠市兴民米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万兆年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