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蚌埠市玉龙电讯工程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303执47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组织机构代码84987799-5。
公司负责人:**新,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蚌埠市玉龙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101284—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蚌埠市玉龙电讯工程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6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6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松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