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3民辖终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东路16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849877995U(1-1)。
负责人:**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市兴民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三铺街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2643551F(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2595号大学科技园城市之门**15层。
负责人:童彬,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市兴民米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7)皖0311民初16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安徽省蚌埠市涂山东路16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属于侵权纠纷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为原审原告的住所地即蚌埠市××镇,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蔡轶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