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021执4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代理人:***,住安徽省歙县,系***之子。
委托代理人:***,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被执行人:淮北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院长。
本院在执行***与***、淮北工程勘察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6日向淮北工程勘察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淮北工程勘察院向***支付执行款749232.76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9890.00元,但被执行人淮北工程勘察院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淮北工程勘察院存款759122.7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