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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淮北工程勘察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021执4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代理人:***,住安徽省歙县,系***之子。 委托代理人:***,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被执行人:淮北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院长。 本院在执行***与***、淮北工程勘察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6日向淮北工程勘察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淮北工程勘察院向***支付执行款749232.76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9890.00元,但被执行人淮北工程勘察院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淮北工程勘察院存款759122.7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