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021执4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代理人***,系***之子。
委托代理人***,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住山**省烟台市福山区。
被执行人淮北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安徽省淮**市。
法定代表人***,院长。
本院在执行***与***、淮北工程勘察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淮北工程勘察院759200元银行存款。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淮北工程勘察院759200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