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021执48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代理人***,系***之子。
委托代理人***,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被执行人淮北工程勘察院。
法定代表人***,院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制作的(2015)歙民一初字第0093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对本案的给付金额和给付日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淮北工程勘察院所有的银行存款759200元。
二、冻结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