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慧乾装饰有限公司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南京慧乾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终98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慧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经四东路以西、青石埂路以南嘉业国际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慧乾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的(2019)苏0105民初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1月29日以其与南京慧乾装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其本案一审对南京慧乾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对南京慧乾装饰有限公司起诉的请求,已经南京慧乾装饰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5民初74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对南京慧乾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胜
审判员桂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顾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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