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魏建群、袁巍等与武汉菩提城置业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鄂0111民初5408号
原告魏建群、袁巍、朱彩娣、贺秀芝、刘声昶、王帆、殷秀洁、牛静、熊伟、熊仪光、霍淑英、叶占春、高杉、林永春、李开堤(以下简称魏建群等十五人)与被告武汉菩提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菩提城公司)、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第三工程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 本案是否需要中止审理的问题。本院虽已受理长江社区业主起诉的相关排除妨害案件,但本案的判决无需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本案无需中止审理。 被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民事诉讼法对于起诉时被告只要求明确即可,中建第三工程局作为本案被告身份明确,因此作为本案被告主体资格适格,故本院对中建第三工程局辩称其主体不适格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停止侵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问题。魏建群等十五人持有其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现魏建群等十五人以其房屋未经法定程序灭失,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均受到了侵犯为由诉至本院,要求排除妨害。对于普提城公司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普提城公司使用的案涉地块国有建设用地是通过国家土地管理行政部门的挂牌出让行为取得,虽然该挂牌出让行政行为违法,但并未被撤销,也就是说该行政行为仍然有效,普提城公司亦经行政许可取得了案涉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另外,魏建群等十五人基于其物权受到侵犯,可以主张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含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但该侵权民事责任形式在适用时应当与行为的实施状况相适应。魏建群等十五人在本案中主张的侵权民事责任形式为拆除违法建筑停止侵害,然而(2019)鄂01行终38号行政判决已认定案涉地块作为城中村改造项目一部分,且开发用地与还建用地(还建安置房)、控制用地(城市道路、公园绿地)以捆绑方式供地,如撤销挂牌出让相关地块,将影响到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的完成,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也就是说,魏建群等十五人诉称的损害结果已经发生且客观上不可能实现返还财产及恢复原状,故本院对魏建群等十五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魏建群2000年取得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四村关山一路469号28栋2单元202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袁巍于2002年取得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关山一路469号41栋102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朱彩娣于2000年取得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四村关山一路469号13栋1单元302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贺秀芝于2005年取得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四村11栋202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刘声昶于2000年取得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四村关山一路469号13栋3单元402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王帆于2003年取得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长江居委会九栋9幢202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殷秀洁2016年取得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四村关山一路469号15栋5单元1层1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牛静于2000年取得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四村关山一路469号24栋1单元701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熊伟2007年取得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关山四村44栋4单元502室的《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熊仪光2000年取得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四村关山一路469号13栋3单元202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霍淑英1999年取得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四村关山一路469号19幢2-4-2室的《房屋所有权证》,2000年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叶占春2000年取得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四村关山一路469号30幢4-202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高杉2005年取得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四村关山一路496号19幢2-2-2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林永春1999年取得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四村关山一路469号11栋3-301室的《房屋所有权证》,2000年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李开堤2007年取得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关山四村43栋1单元202室的《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魏建群等十五人以其各自房屋(位于曙光村城××村改造项目相关地块内),在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获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被他人强行拆除后,菩提城公司、中建第三工程局在上述地块进行违法施工为由,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另查明,2009年9月28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鄂土资函【2009】1193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武汉市东湖开发区2009年度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函》,载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1.同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2.同意征收曙光村集体建设用地34.5022公顷……”。2009年10月9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发布【2009】第070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征收土地公告》,载明:“用地单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土地用途为住宅,道路控制用地;征收土地地点曙光村;用地总面积34.5022公顷;现状土地类型为建设用地34.5022公顷……”。2012年10月2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作出武政供地字【2012】34号《武汉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案批复》,载明:“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行使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案行政审批职能的通知》(武政[2011]4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东湖高新区曙光村3个城中村改造项目GZ(2011)013号、GZ(2011)014号、GZ(2011)015号)共计31宗国有建设用地,列入到2012年第34批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案,总用地面积590003.00㎡……”。在所附的《2012年第34批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案汇总表》中,载明GZ(2011)015号系曙光村城××村改造项目,其中开发用地K3-1地块、K3-2地块、K5-1地块、K5-2地块与还建用地H2、控制用地U1、U2、U3、U4、U5、U6、U7以捆绑方式供地。2012年11月,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审查了该地块基本情况和其它说明、规划设计条件、规划用地红线图、征地批文、建设用地批准书、供地批文等资料,作出了P(2012)21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文件,该文件《地块现状与其它说明》载明:“根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意见,竞得人须完成K3-1地块、K3-2地块、K5-1地块、K5-2地块、U1地块、U2地块、U3地块、U4地块、U5地块、U6地块、U7地块、H2地块、T2地块上所有建(构)筑物拆迁,并在还建用地H2地块上建设27.83万平方米的还建安置房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交给改制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2012年11月20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在其官网和长江日报上发布(2012)14号《挂牌出让公告》,主要内容如下:经武汉市人民政府、新洲区、蔡甸区、汉南区和江夏区人民政府批准,市国土规划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26宗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详见附表),在附表中载明编号P(2012)212号地块包含(015号K3-1地块、015号K3-2地块、015号K5-1地块、015号K5-2地块),土地位置为东湖开发区曙光村,净用地面积16516㎡,土地用途为商服、住宅,容积率根据建筑面积与净用地面积比值核定为4.26,为城中村改造项目……。2012年12月20日,武汉普提金之家置业有限公司竞得位于P(2012)212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当日,普提金公司与武汉市国土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签订武土交确字(2012)第228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本院依职权调取了(2017)鄂0111行初148号行政判决、(2019)鄂01行终38号行政判决,证实:2016年6月2日,案外人李延林曾针对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上述挂牌出让P(2012)212号地块的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本院审理后作出(2016)鄂0111行初44号行政判决,后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本院又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7)鄂0111行初148号行政判决,认为李延林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享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并未到期,其房屋未经有关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其土地使用权也未被收回。在此情形下,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挂牌出让包含李延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P(2012)212号地块,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主要事实依据不足,确认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P(2012)212号地块的行政行为违法。因P(2012)212号地块中的K3-1、K3-2、K5-1、K5-2四个开发地块虽尚未全部开始建设,但该地块挂牌时是作为城中村改造项目,开发用地与还建用地(还建安置房)、控制用地(城市道路、公园绿地)以捆绑方式供地,如撤销挂牌出让P(2012)212号地块的行为,将影响到捆绑供地的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从而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不应予以撤销。该判决作出后,李延林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均提起上诉,2019年1月3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1行终38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上述两份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再查明,普提金公司已将曙光村城××村改造项目交由菩提城公司进行开发改造。2016年11月14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在普提城公司、普提金公司提交的中建大公馆项目工程方案设计图上加盖方案征求意见专用章。2017年8月30日,普提城公司取得坐落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曙光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鄂(2017)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0063772号不动产权属证书】;2017年11月23日,普提城公司取得居住项目(曙光村城××村改造K2地块,即中建大公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证载明项目设计单位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为武汉中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裁判文书及当事人当庭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
驳回原告魏建群、袁巍、朱彩娣、贺秀芝、刘声昶、王帆、殷秀洁、牛静、熊伟、熊仪光、霍淑英、叶占春、高杉、林永春、李开堤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已预缴200元),由原告魏建群、袁巍、朱彩娣、贺秀芝、刘声昶、王帆、殷秀洁、牛静、熊伟、熊仪光、霍淑英、叶占春、高杉、林永春、李开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菲
法官助理周萍 书记员徐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