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李某某与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北畅林装配建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03民初8101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告:湖北畅林装配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孙某某。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北畅林装配建筑有限公司、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