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91民初13810号
申请人:四川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申请人:成都双流树根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本国,职务不详。
原告(即申请人)四川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即被申请人)***、成都双流树根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双流树根园林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400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并以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财产,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双流树根园林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40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金龙
书记员冷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