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16执7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执行人:成都双流树根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双流县。
法定代表人:*本国。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成都双流树根园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双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的双劳人仲委调字(2017)第16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成都双流树根园林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60000元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川0116执759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在本执行裁定书送达后二年内,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丹
书记员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