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04民初1887号
原告:绍兴市上虞区交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称山北路306号上虞客运中心行政大楼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075326929X。
法定代表人:刘更新,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新大,绍兴市上虞区虞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葫芦岛市盛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34号楼2单元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2MAOXX8EP2Q。
法定代表人:周玉兴,系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736738390E。
负责人:马谦,系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绍兴市上虞区交通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葫芦岛市盛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绍兴市上虞区交通广告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上虞区交通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上虞区交通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绍兴市上虞区交通广告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益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宣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