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趣村游文旅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杭州趣村游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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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92民初8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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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10号2层2078室。
法定代表人:冯飞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静、苏功坤,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趣村游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凤起路630号花中城宴会厅2楼。
法定代表人:汪崇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婷,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趣村游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STAR审判员蓝仙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