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趣村游文旅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趣村游文旅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16618号
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腾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琼,女,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趣村游文旅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崇斌。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趣村游文旅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人民币12.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张庆臣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