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趣村游文旅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趣村游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4民初9324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佳成,北京孟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修园,北京孟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趣村游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汪崇斌。
原告***与被告杭州趣村游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2021年5月24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许 斌






书 记 员


王 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