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24民初2384号
原告: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乡农寺街51-129号A幢4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3094983L。
法定代表人:杨敏。
被告: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候区星狮路818号4栋3单元12层1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4164865P。
法定代表人:刘俊田。
原告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 劲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泓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