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724民初1917号
原告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建华
书记员 袁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