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庆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724民初2246号
原告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庆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诉讼费用减、免、缓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田文捷
书记员  颜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