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眉山市白猫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421民初289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眉山市白猫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4元,由原告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剑
书记员  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