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彭山众合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403执恢610号
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彭山众合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3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川彭山众合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本金244667元及利息等款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彭山众合置业有限公司已主动向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支付250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57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本案其他款项。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3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