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1803执31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乡农寺街51-129号A幢4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309498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雅安西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经济开发区滨河东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00MA6488FB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雅安西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川1803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雅安西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质保金44000元,并支付以44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从2024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44000元)。因雅安西网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现账户暂无可供执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雅安西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四川省雅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园区大道1号11幢1单元1层4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23)雅安市名山区不动产权第0003618号】,本院对以上不动产予以轮候查封(2027年12月8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查明被执行人雅安西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园区大道3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21)雅安市名山区不动产权第0000148号】、雅安市名山区园区大道3号(地下)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21)雅安市名山区不动产权第0002388号】,本院对以上不动产予以轮候查封(2028年1月8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查明被执行人雅安西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四川省雅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园区大道1号-1层1529号的不动产(有抵押)【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23)雅安市名山区不动产权第0003653号】,本院已查封该不动产(2028年4月8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对被执行人的注册地进行了现场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未在注册地经营。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44537元及相应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不动产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雅安西网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