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81民初2076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1月12日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重庆需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广汉市真谛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高雄路二段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337823854Y。
法定代表人:吴慧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弋鹏,广汉市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广汉市真谛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7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
审判长 杜天鹏
审判员 蒋成刚
审判员 陈贤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