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81民初1683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苗,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广汉市真谛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高雄路二段10号。
法定代表人:吴慧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弋鹏,广汉市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广汉市真谛门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2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贤君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唐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