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鄂2801执569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杨魁、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鄂2801民初4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魁、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魁、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2021)鄂2801民初42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现通知如下:
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