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腾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省腾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中石油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04民初123号
原告:河南省腾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耿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684622256E。
法定代表人:耿守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予民,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石油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玉门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9900T。
法定代表人:李浩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腾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石油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腾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腾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腾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76元,减半收取3888元,由原告河南省腾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 敬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治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