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04民初1128号
原告:河南省腾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耿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684622256E。
法定代表人:耿守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予民,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唐延南路7号华陆大厦,91610000748621958G。
法定代表人:王海。
原告河南省腾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河南省腾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腾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腾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河南省腾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河南省腾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1750元)。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