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初字第03161号
原告河南省腾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守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予民、贺德利,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利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玉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振刚,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腾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利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腾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腾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腾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1元,减半收取1050.5元,由原告河南省腾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付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卫华